第一轮调解没有坐在陆家院里。
公社借了村小学一间教室,桌椅分成三边。沈知夏、陆沉川分别坐,小满由三婶在操场照看;周桂芬和陆家弟妹坐在另一边。何翠英、曹干事和马长顺居中记录。
“今天只处理已经查实、且能立即执行的部分。”曹干事先定范围,“送养约定、五十元退还与偿还、孩子证件、近期四十五元妻女专款、临时住所。旧档总额、假回信数量和服装厂材料以后续调查为准。”
周桂芬不满:“一件家事分这么多回,是要折腾死我?”
“因为一次说不清。”沈知夏道。
“你就想拖着不回家做活!”
曹干事敲桌:“再偏离议题,就记拒绝调解。”
第一项最清楚。周家五十元已由陆沉川先退,送养约定作废。周桂芬向儿子每月偿还五元,不从小满生活款扣,也不影响必要看病支出。
第二项是证件。小满出生证明、户口页相关副本和接生记录由沈知夏保管;户口簿整本仍按户主保管,但任何迁移、收养、改名手续必须由父母本人按规定办理。
“我是奶奶,往后带她赶集也要写条子?”周桂芬又问。
“正常短时照看不等于迁移身份。”曹干事说,“但孩子目前明确害怕你带走,未经她母亲同意,不得单独带离住处。”
周桂芬想说四岁孩子不懂,陆沉川先开口:“这一条我同意。”
“谁问你同不同意!”她气道,“你们合起伙防我。”
“是因为已经发生过。”
第三项是近期四十五元明确妻女专款。陆沉川已先交六十元,调解记录注明其中四十五元为近期专款先行补足,十五元为小满复查和临时生活。陆家实际花用若能举证,可在更早总账里核,不得把眼前已补钱再反复算作周桂芬偿还。
沈知夏坚持将钱分成两栏。
“一栏是陆沉川先补给妻女,一栏是实际受益人返还。否则过几个月,所有人都会说钱已经由他给过,弟妹不欠。”
陆沉川在两栏下分别签名。陆建民拒签自己的受益部分:“旧档没齐,凭什么先写我欠?”
“今天不定你总额。”马长顺说,“只写木箱纸条上你承认收到的学艺费和工具钱,其中哪一笔来自妻女专款,待旧档核对。”
“那不还是把我当欠债的?”
许秀芹没有进教室,却站在窗外听。陆建民看见她,最终在“知悉核查”后按印,没有承认具体债额,也不能再说全不知情。
第四项是临时住所。
学校同意沈知夏母女使用教师宿舍两个月,以修补窗帘被褥抵部分费用。柴水自理,损坏照价,期满再议。陆沉川负责门窗修缮和小满基本生活,不因此取得随意进出权。
曹干事特别说明,这次安排只为降低眼下冲突,不代表公社已经认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,也不代表两个月后必须离婚或必须复合。若有人拿教师宿舍说沈知夏“被公家判着离开陆家”,记录可以证明并非如此。
沈知夏要求再添一句:她在宿舍完成的针线收入由本人保管,日常生活支出另记。周桂芬立刻反对,说婚内女人挣的钱也属于夫家。曹干事没有替双方断财产,只写“调解期间为保障母女生活,个人劳动所得暂由本人管理”。
这不是永久判定,却足够让她接下第一件活时,不必再把工钱交到婆婆手里。
周桂芬听到最后一句,冷笑:“夫妻住一个屋还要谁同意?她想让村里人怎么议论沉川?”
“暂时分住是双方调解期间的安排。”何翠英说,“不是谁偷偷赶丈夫。”
陆沉川道:“写清楚,是我知情并同意,不影响我履行父亲责任。”
沈知夏纠正:“写你不反对。住处是学校按实际困难借给我,不是你同意才有。”
记录随即改为“不反对”。
每一个词都显得细碎,却决定将来是谁给予、谁接受,谁能随时收回。沈知夏不肯再让自己的住处被写成丈夫恩准。
最后讨论的是离婚申请。陆沉川已经签收,单位回函愿意配合调解。他在意见栏写:“事实仍在核查。本人承认长期未直接确认妻女生活,对分居与继续调解无异议。是否解除婚姻,尊重依法处理。”
曹干事问他是否明确同意离婚。
陆沉川停了片刻:“我希望有机会补救。但她现在提出离婚,有事实依据,我不以军人身份强迫她撤回。”
沈知夏看着那行字,问:“若六个月后我仍要离呢?”
“到时我亲自回答,不让别人代我。”
这不是她要的最终答案,却至少没有堵住程序。
调解记录写了七页,每页由相关人签字按印。原件由公社保管,双方各有副本,单位后续也会收到摘要。
周桂芬按完最后一个手印,手指红得像沾了血。她走出教室前对儿子说:“她今天搬出去,你就没有娘。”
陆沉川没有追着哄:“你还是我娘。你的基本生活、看病和养老我管。知夏和小满不再替我承担。”
“你当着全村让我还五十元,还叫管我?”
“还钱和养老是两件事。”
周桂芬哭着离开,族里这一次没人拦住她劝儿媳低头。
操场上,小满用树枝画了一间歪歪斜斜的屋。屋门很大,门里面画着两个圆,门外有一个更高的人。
陆沉川蹲下问:“外面这个是谁?”
小满把树枝藏到身后:“不知道。”
他没有追问。
沈知夏收好七页副本,牵起女儿:“走,去收拾咱们的屋。”
教室里,马长顺把第一轮记录锁进公文柜。
七页纸签完,谁也没有因此突然认错。可从今天起,再有人说小满只是去亲戚家、钱只是全家花了、沈知夏只是闹脾气,都会撞上这七页有名字、有日期的纸。
纸替不了她过日子,可至少从今天起,谁再改口,都得先越过自己的签名。每一个签下的名字,都得认自己做过的事。